现实困惑
陈某与白某结婚后,丈夫陈某为夫妻共同生活向外借款。结婚两年后,陈某因遭遇交通事故,重伤不治死亡。此时,债务还没有还清,妻子白某需要继续偿还吗?
律师答疑
债权人向白某主张权利时,白某不能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陈某生前所欠之债是为共同生活而借,对此妻子白某有继续偿还的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理荟萃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