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退还,司法实践里,共同生活过会适当少退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如果使用彩礼购买了相关结婚用品,可以予以相应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办了酒席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个月现在不愿意过了,想分手男方要求退还全部彩礼,这不可能,你们没有拿结婚证,就是非法同居,共同生活了3个月是消费了一些彩礼用了一些钱,同时你可要求青春补尝,适当退还一部份是合情理。
应该退还
因为不属于自己的东东,就不应该要,但消耗品除外。
双方协商吧,没有领证就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