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x0d\x0a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x0d\x0a(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x0d\x0a(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x0d\x0a(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x0d\x0a(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x0d\x0a(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x0d\x0a(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x0d\x0a(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x0d\x0a\x0d\x0a详见: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