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苏省无锡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误工费 陪人费 营养费 交通费 医疗费用 再加九级工伤补偿九个月工资 一次性了结另增加十一个月工资 月工资为工伤前平均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