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特岗教师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新疆户籍或生源的区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服务期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4.在疆“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和具有一学期及以上大学生实习支教经历人员;
5.留疆战士配偶。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招聘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人员;
2.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含三年服务期未满特岗教师)及201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完辞职手续的教师;
3.近3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4.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志愿从事教育工作;
2.30周岁及以下(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招聘岗位专业学历要求:
(1)专业要求:招聘岗位均要求师范类专业(村级小学以及教学点除外),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
(2)学历要求:报考小学阶段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阶段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取得的学历,含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学历,“ 3+2”高职师范类专业学历);
(3)村级小学和教学点允许新疆生源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包括自学考试的汉语言文学、维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文学、蒙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义务教育和教育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4)南疆三地州(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村级小学和教学点音、体、美学科招聘岗位,允许中等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5.招聘岗位普通话和汉语水平要求:
(1)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母语为非汉语报考人员,MHK等级水平须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报考“汉语”学科人员,MHK等级水平须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其中:对内地普通高校的新疆少数民族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MHK等级水平不作要求,但是如果通过考试,并在2015年9月正式上岗任教后,必须在上岗一年内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MHK等级证书;
(2)报考族别条件为汉族的招聘岗位,民考汉考生和母语为汉语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报考。
6.招聘岗位教师资格要求:考生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其中:历届毕业生必须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2015年应届毕业生如无法提供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则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并在2015年9月正式上岗任教后一年内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指必须符合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同时汉语水平或普通话水平达到第5条所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