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其他应收款与财政拨款收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1、其他应收款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其中,如果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如属于在核销年度内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属于在核销年度以后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