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证不可以过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扩展资料: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烟草总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转了别人的店,烟草证是不可以过户的。
相关法律规定: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部门政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部门政策等规定,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如:国家允许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产权的归属等所有权的转让或者车辆使用、所有权的转让等等),其他的有效行政许可证件是不得非法转让。持证人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下,以门面转让形式将依法持有的有效证件和商铺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和受让人非法使用他人有效证件,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等行为,均已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双方当事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均负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1、转让人,以买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2、受让人非法使用他人有效证件的,已构成“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规定,针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含零售业务),国家是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建议受让人及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持证人依法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