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伤害罪在逃,又在异地盗窃构成犯罪的,首先应同二地公安机关根据情况来确定由一个公安机关来负责并案办理,之后应由办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
犯故意伤害罪在逃,又在异地盗窃构成犯罪的,二地的公安机关分别有管辖权。
首先可以由二地公安机关根据案情来确定由其中一个公安机关来负责并案办理;如果有争议的,可以由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之后,应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向所在地的检察院移送起诉,之后再由该地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