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武汉市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材料》的规定是可以申请武汉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24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申请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最终由区房管部门核准申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须同时符合三大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购房资格证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最终由区房管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武汉农村户口只要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的就是可以的。
二、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