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赔1万,法院判决10万(根据题意应是十万),如果在法庭上原告未提出增加赔偿十万的要求并申请合并审理。那么就属超出诉讼请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之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对于原告没有主张的那部分权益,即使实际损失确实比原告主张的要高,也应当认为是原告已经自愿放弃该部分权益,法院不能依职权去多判。
超过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是一审法院出的,可以上诉请求发回重申;生效判决,可以到法院或者检察院要求重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该种情况应该重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超出了诉讼请求
诉请数额也是诉讼请求的一部分
1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对于原告没有主张的那部分权益,即使实际损失确实比原告主张的要高,也应当认为是原告已经自愿放弃该部分权益,法院不能依职权去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