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经依法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只属违法的,可以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用立案,这是对的。但是,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30日刑事拘留,明显超出行政拘留最高期限,多出来的期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法理。刑事拘留是刑诉法所规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这两大部门法都没有规定刑事拘留可以转变、抵扣行政拘留,也没有共同的上位法规定可以转变、抵扣。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再给予国家赔偿。如果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正当,则意味着,警察办理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不对,即可转向治安处罚。这种衔接,有滥用职权而无需承担责任之虞。其次,面对转化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失去了申辩权、暂缓执行治安拘留期等权利,只能束手就擒。再次,违背“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已被刑事拘留过了,再被行政拘留,显然是双重处理。虽然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是无异的,实质上仍是被两次处罚,颇为不公。可见,这个转换机制,纯粹是为权力设计的,漠视了权利,并不平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行政案件称为受理调查,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刑事拘留30天已超出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多出来的日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经依法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只属违法的,可以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用立案,这是对的。但是,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30日刑事拘留,明显超出行政拘留最高期限,多出来的期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