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和民商法都属于法律,彼此之间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存在差异。但是,这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涵摄在宪法之下,彼此应保持法律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即使出现了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也应有协调的机制,不至于各说各话,南辕北辙,那就会败坏法律之权威与形象,更动摇法律的效率与衡平。
一、民商法的特质
1.形式:强调主体资格。
2. 实质:意思自治。
3. 边界:权利不得滥用。
4. 后果:赔偿/补偿。
二、刑事法的特质
1.形式:罪刑法定主义。
2.实质: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3.经常越过边界侵入行政罚。
4.重刑主义立场。
5.刑法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对征税行为也进行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最后评价。
由于民商法、刑事法不是同步发展,因而生产的资源也不能等量齐观。一般考察结论,民商法与刑事法相对发达,其理论资源相对丰富。民商法属于私法,刑事法属于公法。民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个人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和平与安全。刑事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民商法具有纠正性,刑事法具有较强的惩罚性。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事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采取的是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等方式,而其中的刑罚在所有的制裁措施中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涉及到行为人身与财产等重大权益,一经实施可以使行为人的自由受限、财产受到损失、精神上遭受痛苦、甚至生命被剥夺,并且实施后大多不可逆转。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领域构造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先后性。所谓刑事法的第二顺位,是指刑事法并非对所有危害行为都进行制裁,而是在民事法、行政法等法规范调整不了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次调整。即只有在使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仍无法遏制时,才从立法上才将某行为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