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原则上与丈夫无关。其保证责任无疑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起诉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独立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如此将保证责任强加给保证人的配偶明显有违法理的公平原则。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对于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保证人配偶名下财产以及保证人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析产判决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