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重新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是,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必须理由充分,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如果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女方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男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女方不能负责时,如资金不足,对孩子家暴等
可以法院直接会判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