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就在法规里面。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对于yoyo831111朋友说话,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
以上均为两个法规中摘抄。
这样可以么?
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的区别
1、采购的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不仅仅只有招标,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其他非招标的采购方式。
工程招投标就是指招标投标行为,没有其他采购方式。
2、招标的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所以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定也更严格。
3、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工程招投标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除了以上几点外,两者在法律责任、实施的程序、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上都有较大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呢?其原因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同。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1、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4.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五、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六、实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2、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含了“招标”程序。
七、采购代理机构不同
1、《政府采购法》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2、《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两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属于政府行为,由财政统一拨款。而招标投标有些不属于政府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的限制,可以自筹资金但是受招标投标法的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