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一种。作为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精神同地富,是国家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则产权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固有的法律特征。商标权所独具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绝对性和普遍性
绝对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的,无须他人行为的协助。商标所有人行使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当然商标权人这种约对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不受法律制约的至高无尚的权利也是不存在的。
普遍性是指商标权对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成立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商标权所有人以外,其他一切人者普遍地负有不得侵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的义务。在商标权的这一特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商标所有人;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包括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当商标权人正当行使其商标权时,其他任何人都不行干涉。这就是商标权所具有的普遍性的含义。
2.专有性和排他性 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和垄断性。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未经商标的所有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有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不享有此种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即为此商标所有人独占,绝不允许别人侵犯。
商标权的专有性,具体反映在以下两方面:
①商标所有权人享有“使用权。所谓“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怕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预。但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注册商标使用在虽属本企业生产经营,但非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适用滥用注册商标制裁;
②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禁止权”。所谓“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这种权利,听任他人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必然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乱,不仅会妨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权,还会直接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可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法院贪污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排他性也就是通常讲的“一物一权”,妈一项财产权只能属于一个人,如果人对某物具有了所有权,同时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一项商标只能授予一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所有权。
3.时间性和地域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除少数国家对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不作具体规定外,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的有效期限,只不过是有长有短而已,长的20年,短的只有7年,我国规定为10年。商标权的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的保护;超过有效期限,法律将不再保护该项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规定商标权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作出了关于商标权“续展”的,即商标权期限届满前,如商标所有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示续展。批准续展的,其商标在批准续展的期限内仍然有效。但如商标所有人到期不办理续展的,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即丧失其商标权。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申请取得的商标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发生法律效力。一项商标如需在他国等到法律保护,必须到该国申请注册并获准注册。即使是在参加某一有关商标权的国公约的情况下,某项商标也只能在参加这一国际公约的范围(所有参约成员国)内有效。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不仅应在本国申请注册,也应及时到销售国或地区申请注册。否则,一旦被其他国家抢先注册,我国出口商品得不到该国或地域的法律保护,就会直接影响我国出口商品的销售。
一、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二、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商标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商标权的客体是识别商品服务项目的一种标记,而不是智力成果。虽然商标图案的设计、选择算得上是一种智力活动,设计精美的商标图案也确实称得上具有创造性的作品,但商标法所要保护的不是具有创造性的作品而是具有识别作用的商品的标记。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 2、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而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人身内容。所以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3、商标权的专有性是绝对的。商标权的专利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使用。商标权人凭藉这种垄断权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国家才能根据其实施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专有性是商标权最根本的属性。 4、商标权的法定时间性是相对的。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规定期限,又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权自行消灭。 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一,按照使用取得制度,靠使用建立起来的商标权没有法定有效期,只要其继续使用,权利就不会消灭。其二,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虽然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期限,但都允许不断续展,一个商标只要信誉好,其所有人愿意继续使用,就可以通过不断续展,使之长期有效。 5、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一般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则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