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所述,警方的处理基本没有问题
1、双方因工作发生争执,这在工作中很正常。你自述被激怒而出手打人,且对方有证人证言证明你先动手打人,你的过错更大。这个结论基本正确,事实上不管你服不服,你也难以推翻。
2、但对方也有过错,这是你可以着重强调:对方的挑衅,是一个重要的诱发因素。据此,可以减轻你的过错程度!在赔偿问题上,你也可以主张自己受到的伤害。在法律上,你伤害了对方就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同样对方也应当赔偿你的损失,双方的差额部分,你是应当给付对方的。
3、双方各有伤害与过错,并不表示对双方的处罚必须是同等的。对你的处罚,从治安处罚法看,是很轻的,对方如果过错程度轻,自然也就够不上与你一样的处罚了。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4、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并不是单方面的,你受伤了,对方也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对他的处罚比你轻而已,这并不代表就不处罚他了!这是二个概念。
5、你在第三天做的验伤报告,当然有效!
6、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正常情况下,一般是驳回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另外,你是无权要求对对方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是法宝的权力,是国家机关的权力。换句话说:该处罚时,你就是谅解对方,国家机关照样还是可以处罚的。
建议:以法理为依据,该赔偿的要赔偿,对方该赔偿的也要赔偿。表明你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态度,先避开行政处罚的风险再说,至于具体的赔偿,双方可以协商。你说你不赔偿,这在法律上,在情理上都是无法立足的,也是不可取的。
你应该强调对方的挑衅是事情的重要诱因!而不是不承担你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双方打架,都造成了轻微伤,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都涉及殴打他人,依法都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如果只处罚一方,警方的作法明显是错误的,你在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复议。
如果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你就大胆的去派出所说你两句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