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具体情形,即审查异议的本质。如辩护人的意见得到被告人的认可,异议成立;如被告人认可使用简易程序,则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
一、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208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211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215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公诉案件)或者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规定重新审理(即普通第一审程序)。
二、法律规定的异议方:被告。而辩护人是被告的刑事辩护人,其本身并无权利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决定,但如其异议代表的是被告人的意见,则其异议成立,即属于被告人异议。如其异议不能得到被告人的认可,异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