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分录如下:
清理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XXX元
累计折旧 XXX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 XXX元
2、收到出售价格
借:银行存款 XXX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XXX元
3、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XXX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XXX元
4、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XXX元
贷:营业外收入 XXX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分录:
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销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我举例说明吧,这样你比较好理解。
例如:某企业于2010年12月28日将一台机器设备出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1 000元,增值税额为1 870元,该设备原账面价值为43 750元,已计提折旧24 000元。
不管是否考虑增值税,都不会影响损益的金额。
本题确认损益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 870
营业外支出 8 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 750【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870
其实也可以分解成这样:
借:银行存款 11 000
营业外支出 8 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750
借:银行存款 1 8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870
从这个分录可以看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的科目是“银行存款”,所以,出售固定资产无论有没有增值税,影响损益的金额都一样。
增值税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