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 适用法规 废止】“开除”适用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1982年4月10日颁布)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现在用人单位不得再适用“开除”来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公务员的违纪处理,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仍适用开除等处分。
【违法 解除 终止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拖欠的工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是申请了支付令)。
对于赔偿金,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数众多,建议有律师代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