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对象有五类追究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领导和人员。
对象是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中国人民政府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