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帮我分析一下这个知识产权案例(答案详细点啊谢谢了)

2025-01-06 17:42:4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该案例应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之规定以及鲁迅去世的日期(鲁迅(1881.9.25~1936.10.19),浙江绍兴人,原名周树人,字豫山、豫亭,后改名为豫才。.....)有权分得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
2、解析同上。
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有效,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为公民的正常合法的赠与行为或捐赠行为。

回答2:

我都大致给你分析下吧~~至于语句的润色方面还是你自己组织一下语言吧~~
1.有权。
首先按照现在的法律适用,那么文中提到的“表示愿将今后关于鲁迅先生著作在国内外的编选、翻译、印行等事项,完全交由出版总署办理。”这个是无效的,不具备必要条款,且未经相关部门的备案。更重要的是作为合同来说,要约与承诺是两大必不可少的要件,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承诺的要约或者没有要约的承诺都是无效的。所以这个部分既然是无效的,就不形成权力的转移。
其次,对于图书的再版,涉及到的是财产权中的汇编权。我们国家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死后50年,那么实际上周海婴还享受该著作的财产权利。
2。有权。
同上,涉及的是翻译权。
但是有比较权威的说法是无权的,但是我也没弄懂。。。
3。无效。
同上,补充几点:国家其实并未接受上缴行为,其一,没有部门代表国家接受,其二,事实上,钱是并未转账国库的,暂存在出版总署,其三,总署不能代表国家,更没有资格代替国家接受捐款。

回答3:

大概不行

回答4:

我认为是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