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人事争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争议法律 法规 规定了国家政府部门,国家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与员工人事争议的范围,明确了人事争议的 管辖 机构和管辖范围,也清楚的交代了争议双方及仲裁机构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使我国的人事纠纷问题可以较为清晰妥善的解决。一般而言,我国的人事争议案都按照此规定来仲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