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放流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1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