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体,退体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和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和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爱娄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私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