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有哪些

2024-11-26 06: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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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
标准
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
一方
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
单务
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的构成
  (一)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
义务
,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
权利
。比如,赠与
行为
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
互为条件
,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
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它以赠与为代表。
  
四、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一)诺性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
买卖
、承揽、租赁等。
  (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五、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合同

质押合同
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而
抵押合同
则不仅要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2: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总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