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2024-12-15 20: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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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面就各类收入的定义进行简要介绍:

  1.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5. 稿酬所得:

    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所得:债权人凭借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收益,包括因存款、贷款、欠款和各种债券所产生的收益等所得;

    (2)股息所得:股份公司根据股东投资的股数和盈利情况分配给股东的以现金、赠送红股等形式支付的报 酬等所得;

    (3)红利所得:股东从公司得到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等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 其他所得:

    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引用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