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的回购情况

2024-12-28 21: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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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
(1)避免重大损失时;
(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
(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
(4)股票继承时。 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
(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
(2)增加股票的价值;
(3)抑制股价下跌;
(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
(5)防止企业被吞并;
(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 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
(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
(2)向从业人员提供;
(3)继承;
(4)根据法院判决;
(5)实行减资。 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
(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
(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
(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