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持有该凭证的人发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
但是,在庭审过程之中,如果债务人以原告方不具备债权人资格抗辩,并提供足以让人民法院支持的证据,且诉讼发起的原告方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反驳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借贷凭证持有人不具备债权人的权利,并依法驳回起诉。
因此,如果借贷凭证的持有人确实是债权人,在诉讼发起之前,为了切实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搜集更多的证明自己是债权人身份的证据,例如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电话录音、对话录音、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银行转款记录、存款回执等可以对无债权人姓名借贷凭证予以佐证的辅助证据。取得相关辅助证据,在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借贷凭证持有人的债权人身份将无法被辩驳。从而避免上述不利情形发生,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2、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