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电梯广告费属于业主所有,是物业公司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摆事实,道理您自己判断。
矛盾主要集中在业主和物业之间。
2011年至2013年,北京朝阳区观湖嘉园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要求其支付公共区域广告收入38万余元;北京海淀区航天桥西北方向美丽园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乱收费,法院终审判决,判令物业向业委会返还18万元电梯广告位租赁收益。
2016年3月份,沈阳某小区的业委会将物业告上法庭,诉状称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所得的26万余元收归己有,(这其中就包括电梯里的广告牌)。最终,法院判决这笔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讲一个有点极端的例子,也是上面这回事儿。某小区业委会告物业,法院判决物业把电梯广告位租赁收益返还业委会,物业只得老老实实返还收益。但是第三天,全体物业包括清洁工、维修工等所有物业工作人员,悄无声息地撤离了这个小区。用不了几天,小区的垃圾堆成山,停车位没人管,安全问题也成了巨大隐患。
物业可能是出于报复心理,这下业主们坐不住了。业委会商量想将小区物业外包给其他物业管理公司,但因为该小区的管理费偏低,物业没有太大利润可图,没有物业公司愿意入驻这家小区。
最后小区业主们迅速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都怪之前瞎折腾,这下日子过不下去了;另一派坚持认为状告小区物业是正确的。
最后这个事件怎么解决的,我没有follow。只是从大大小小的案件中,确实可以看出物业和业主之间微妙的关系,电梯广告位租赁收益只是导火索。
在这件事情里,电梯广告公司和广告主扮演什么角色呢?
首先,广告主有需求,要在小区里投放电梯广告,然后电梯广告公司去找物业公司谈合作,一般是以年为单位整租下来,物业一次性收取广告位租赁费,而每次广告主投放电梯广告,电梯广告公司向广告主收取费用。
所以广告主和电梯广告公司,都是不直接接触业主的。物业公司作为资源方,已经将广告位资源租赁给电梯广告公司了。
当然,在广告投放的全过程中,电梯广告公司都应该对所发布内容负责。我以我们蚁传播为例,在接广告之前,严格审核行业禁忌,有的楼盘不让投美容院广告/整形广告/风水广告/地产广告等,那我们就从源头上拒绝这些广告,宁可不赚这个钱,也要按规矩办事。
广告已经放进电梯里了,也会有这这那那的问题。比如下图
我们发布的这则广告,是一家做博物馆科普的公司,邀请世界各地名师去博物馆实地讲解,然后拍成优良的视频,真的非常棒,30多元钱就可以吸收到制作精良又干货满满的博物馆知识。
因为主要是针对儿童市场,广告主就把海报做得比较卡通,世界名画蒙娜丽莎探出头来,显得生动活泼。
结果这则广告被业主投诉了,投诉理由是——夜里回家小孩子看到画面里有个人探出头来,觉得很惊悚。
没有办法,我们只有撤掉那个小区所有的该画面广告,然后赔偿给广告主相应费用。
所以当电梯广告公司和业主之间产生矛盾时,我们电梯广告公司会全力保障业主的利益。
以上,希望蚁传播的回答对您有用。
电梯广告费归业主所有,还是物业公司所有?
从物权角度分析,小区电梯的所有权肯定不属于物业公司,那么其收益处分等权利就不具备,那么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