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有疑虑,要求重新鉴定,是对方的权利。对于受害人来说,也不会有失公平。因为,确属需要重新鉴定,法院等受理部门也会支持对方要求。如果因时间过长等原因不能有效鉴定,就会采信原鉴定结果。而且,鉴定费一般也由对方承担。所以,不存在合不合理的说法!
对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只要你是在法定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认定就没问题。是双方协商还是到法院了吗?一般协商是很难再从新鉴定的,到法院对方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法院才有可能采信。
对方有这个权利,因此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