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和A有利益关系 B有付A工钱”,这个很重要,可以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那么,B应当有保障A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A在劳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否则A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是,A在劳动过程中摔下来,本身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如果要判的话,B可能只承担60—70%的责任,A自身也要承担其余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B和A之间存在付工钱的问题,那么B承担的责任就要小得多了,因为这种情形下他们就不是雇佣合同关系了,B作为受益人对A只以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注意补偿比赔偿所负责任要小的多)。当然啦,其他劳工可以提供证言来证明雇佣合同关系的成立,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视为口头合同。
基于你的补充,我再补充一下。这里不存在胜诉与否的问题,只涉及责任划分问题,通俗点说就是双方各自应该按照多少比例分担医药费及经济损失费用。即便A没有任何能力承担相应费用,法律上也不会因此让B承担全部责任。即便是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也只是会适当降低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的责任,而不会完全免除。
能够减少赔偿的证明材料可以从能够证明对方在劳动过程中不按照A方提供的安全措施或意见自主进行高危作业,存在重大过失的相关证据入手。不过材料中提到了,A没有做任何安全措施,这本身就是A方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所以恐怕提供材料证明A方在安全措施或意见方面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是比较困难的。
B需要赔偿。
因为是B雇佣的A帮他建房子,所以B要对A的伤势负责。A是有胜算的,至于赔偿的责任,看B能负担多少而定了。
安全措施并不能因为当地人在这方面的一个淡薄意识而否定的,安全措施不当,导致了因公负伤(双方存在雇佣协议),当又雇主方负责,而这负责的具体金额是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和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去衡量的。
还有,义务帮工(不存在雇佣协议,完全没有利益关系存在,甲方在无报酬的状态下为乙方服务)这种情况下,乙方的责任是重大的,可以说是全权负责状态。
这个属于民法中所讲的雇主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