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孩子满18周岁了,只是按一般失踪人口处理。如果监护人报案,警察是应该管也会管的。
只可惜目前的现状是,由于警力不足、经费有限,所以只能先作为失踪人口登记在册而已,如果有收容记录的话,以便查对,并不会立案,更不会出动警力寻找.
个人建议:如果该派出所没有给您孩子作为失踪人口登记在册,你可以向该派出所的上级机关,或者政府的纪律部门投诉他们不作为。如果已经登记了,那就不能投诉了。 至于立案,根据现实中的情况,立了能对你有什么好处吗?还是没人去找。
如果你想找您的孩子,可以去他常去的地方,经常接触的人,看看他出走前有没有什么迹象留下,或者张贴带有酬谢的寻人启事,或者去电视,电台,网络部门联系刊登寻人启事。
必须要立案,打电话到114找派出所的上级公安电话,还是检察院的,还不行就起诉他,属于行政法的,他们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他应该不会等到你告就会办了,不然可就闹大了。
打不到立案标准确实可以不立案,只是离家出走,并没有证据表明遇到危险,是可以不立案的
派出所的做法是违法的,严重不负责任,应当立案的,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投诉。
1、派出所属于行政不作为
2、可以找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3、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