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税,哪些人应纳消费税,在那里交纳?

2025-03-12 2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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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 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入(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 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品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