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所谓“基层”是指最低的层次,其突出特点是实行直接性管理,即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一切管理活动都具有直接性而没有什么中间环节。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保证,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科学体系。基层民主制度表现为基层的政党、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直接行使管理权力的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与我国城乡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其组织形式就是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是基层政权的基础,又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们最直接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承担与当地人民福利有关的社会事务和按法律规定的自治团体应有的事务,同时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党委政府。通过群众性自治组织,改变了政府包办群众性事务的传统做法,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们的生活,实行高度集权化的管理,基层民主制度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等级制和依附关系,造就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结构,创造了一种竞争、开放、多变和充满个体创新活力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形成了独立、平等、自由的社会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基层组织和成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因此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性选择。
1、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稳健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全体人民的广泛动员和积极参与,同时也要求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调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先行一步,可以用较小的代价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在稳定和秩序中推进民主和自由,为推进更高层次的民主积累政治资源。
2、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基层是社会的细胞,是直接与社会成员接触的“窗口”,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民主是恰当而稳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一种可靠机制。基层如能实现较高程度的群众自治,使民众有序参与政治,不同利益主体互相协商,求同存异,对主要问题达成共识,就能使矛盾得到化解和较好的解决,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达到相对和谐的状态。
3、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调动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动力机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制度形式保障了基层社会成员参与自治管理的平等权利,使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4、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政府职能发挥的激励约束机制。从权力现象的角度来看,基层群众自治主要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运行的权力活动。它是在政治管理系统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民众对于处于管理地位的政府的制约,从而监督规范了政府行为,确保政府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服务。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利益整合的政治平台,是激发社会活力的助推器,也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保险阀。健全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关键
扩大基层群众自治,需要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发展,用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以最小的政治和社会代价,取得最大的民主效益。
1、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着眼于基本框架的搭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主要内容,从而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提供了基础平台。然而应当看到,目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展尚不完善,一些环节上的迟滞或缺陷,已经与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求形成了突出的矛盾。以社区居委会为例,当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明显,在人、财、物、职责、运作、考核等方面全方位依赖政府。这种“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使居委会成为政令通达、政务落实的窗口,而民主自治职能则被极大弱化。因此当前应着眼创新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积极推行“议行分离”,逐步实现社区由行政主导型模式向自治型模式的转变。基本组织架构是: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和政府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组成社区工作站,以及社区多种群团组织、民间组织组成,这样就构成了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驾马车”的组织架构。社区工作站承接原来居委会所承担的基层行政事务,也就是政府在基层的行政职能,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居委会则专门履行社区自治的责任,社区群团组织和民间组织承担联系群众、凝聚群众的职能。同时缩小居委会规模,把居委会管辖户数控制在1000户左右,实行“一站多居”,一个社区工作站服务多个居委会。
2、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致力深化基层民主的内容。群众逐步参与选举和管理,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大方向。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条件成熟的地方,根据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法,保障居民群众的选举权,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覆盖面,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群众民主自治引向社会生活更多领域,特别是那些高度关注、发生利益冲突比较多的领域,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小区建设等事项相关议题应交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以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进而逐步扩大参与主体、开拓参与途径、增加参与领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参与需求。
3、扩大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提高制度化水平。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创新完善,使基层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重点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各项制度,依靠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如要完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把居民群众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时公之于众,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开展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评价活动,围绕行使民主权利,保障居民群众的监督权。要适应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研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新途径等。
4、扩大基层群众自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人手。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效。因此要围绕群众高度关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治安、环境、文化等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5、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宏观事务的管理从分权趋向集权,对一般事务的管理从集权趋向分权。因此要提高基层群众自治水平,必须转变和调整政府职能:把本来属于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实实在在地归还给基层组织;大力培育非政府中介组织,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从财税政策上资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村建设项目,使其有效承担政府和单位转移出来的社会事务及社会服务职能,满足群众多层次的需求。
6、扩大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提高群众民主自治意识。要通过丰富健康的社区教育活动和群众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群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能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要进一步扩大各界人士、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中青年及外来流动人员代表的参与面,构建全覆盖的基层民主自治组织体系。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积极探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实现形式,对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