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名条件 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从2005年开始,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注:①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② 其他具体事宜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还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