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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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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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程序,也是招标投标公开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招标人应充分准备开标必需的现场条件,提前布置开标会议室、准备开标需要的设备物品等。
首先,招标人应准备好开标资料,如开标记录表、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接收记录表、签收凭证等。招标人还应准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其文件保管箱等以备用。
其次,招标人应保证接收的投标文件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并应组织工作人员将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到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撤回通知等运送至开标地点。
最后,招标人和参与开标会议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开标现场,相关人员包括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
招标前应根据需要招标的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需要采购的物品数量以及需要投入的投资的价格有一个尽可能准确的数据。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故办理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提出招标项目前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
审批手续主要有:1立项审批、2投资规模审批、3资金来源审批、4安全性审批、5环保审批等。项目资金来源于1财政资金、2自有资金、3贷款等,资金落实关系到项目履行状况和承包人切身利益,故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