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依附性,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也就是说不可以继承。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保障每户农民居住需要,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的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有,老人的遗产每个儿女都有份,但是房子是儿孑造的,那就要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是老人的名字,每个儿女都有份,如果是老人儿子的名字,对不起女儿没有份,所以说要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女儿有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儿子造的,如果是老人的财产,就可以继承。
这种情况应该女儿没有继承权力,因为房子是儿子给父母建造的,父母不在了房子还应该归儿子所以。
房子是儿子造的,老人去世了,房子归儿子所有,女儿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