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海为例):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扩展资料:
一、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经济适用房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接受申请家庭的申请后,转街道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决定受理后,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及区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审查部门对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复审,经公示后签发审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具登录证明。
二、收费标准:免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浦东人民政府网—共有产权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住房申请
可以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
具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
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条件:
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