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2024-11-24 03: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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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赵志强与汤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志强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志强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志强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赵志强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志强渐渐不能适应,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志强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志强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志强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才赠与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系自己婚前购买,不能给汤某。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那些?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夫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家电、金银首饰等)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赵志强和汤某所居住的房屋虽然系赵志强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况且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到8年,应为赵志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志强母亲赠送给汤某的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赠与行为不仅明确了赠与对象,而且财物已实际支付,不得随意撤销,所以赵志强要求汤某归还赵母所赠2万元人民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汤某要求赵志强将婚前许诺赠与的12万元人民币划归其名下,法院是不应该支持的。这24万元人民币是赵志强的婚前储蓄,虽然赵志强许诺将12万元人民币赠与汤某,但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达成协议,也就是赵志强许诺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赵志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赠与行为方能生效。本案中赵志强虽然答应赠与汤某12万元人民币,但并未实际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该项行为,应视为对赠与意思的撤销,所以汤某无权索要这12万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赵母赠与汤某的2万元现金,赵志强和汤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汤某一分钱没赚)以及婚后所得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则属于赵志强的财产。

回答2:

搞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常重要,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5点规定。首先,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继承或赠与得来的财产;第四,知识产权的收益;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当然,如果夫妻有书面形式的约定,那就另当别论。

第一,夫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这一点非常好理解,在两个人结婚以后,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年终奖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与奶茶妹妹结婚之前,刘强东就曾经宣布每年只领取1元工作,这既是在激励公司员工,又是在避免防止有可能的财产分割。在很多家庭伦理剧中也有这样的情节,夫妻一方将自己的工资补贴给原生家庭,振振有词的称有权利支配自己赚到钱。事实上,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财产,理论上需要两方协商才能够支配。

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所谓的生产、经营收益,就是指开设工厂、办公司、个体户等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同样是在婚后的收益,而在婚前的收益所得并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举个例子,如果夫妻一方是一家工厂的所有人,婚后工厂的净收入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工厂本身与婚前的收入都不算做是共同财产。

第三,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也就是说,婚后夫妻任何一方从父母等处继承得来的财产,或者是接受的赠与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如果在遗嘱或赠与说明中明确了给予夫妻一方,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例如,丈夫的父亲去世,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允许丈夫一个人继承,这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四,知识产权类型的财产。知识产权也就是通过创作文学作品、发明专利等获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收益并不是从知识产权诞生时算起,而是根据收益产生的时间算起。例如,丈夫有一本已经出版的小说,会持续不断的专权版税。婚后的版税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其他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国法律的特点就是,最后总有一点泛泛的规定,《婚姻法》也不例外。对此,最高法院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一下。

最后,《婚姻法》第19条还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作出了规定。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婚前协定”。一般而言,富豪在结婚之前都会作出婚前协定,以免因离婚导致财产受损。

回答3:

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还有个人的财产权。

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理解为: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入手。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夫妻在结婚后取得的财产。第二个原因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配偶的共同财产是存在配偶关系时的配偶财产。定义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时要牢记两件事,首先,在存在婚姻关系的过程中获得了夫妻的共同财产。预期寿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到离婚之日或任何一方死亡之日。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不仅仅是实际财产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获取和特定财产的获取有时同时发生,有时同时发生。因此,划分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键是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明确获得的财产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获得的财产权是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源于夫妻之间的个人关系。只有当男女双方依法建立夫妻关系时,才有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关系应建立在夫妻之间的个人关系上。如果婚姻关系消失,则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关系终止。

工资是在指定时期内支付给工人的货币或实物支付,奖金是给予雇主以鼓励和称赞工人的金钱或实物。知识产权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只有作者,创作者和创作者才能享有个人权利;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获得利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结婚期间,配偶或其中之一继承或接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例如,一两个配偶继承的已故父母的继承权,以及一,两个当事方在结婚时收到的礼物。

回答4:

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答5:

现行《婚姻法》规定如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