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从该条可以看出,法院发现案件确实存在错误而提起再审之后,是可以维持原判的。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程序上面存在瑕疵,但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并不影响原判结果的;
4、原判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总而言之,一审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审理过程及生效裁判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再审中对于原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刻意护短,要弥补原审不足,努力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