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外孙并非是外祖父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若是其母亲死亡的了,可以有代位继承权。
1、《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处,第二顺序中是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而并非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是目前继承法的一个存在的问题)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小女儿如果在世,和大女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小女儿先于老人去世,小女儿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小女儿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老人有遗嘱的话是可以;
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是小女儿死了。否则一般不可以,因为不是第一顺位人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先于遗产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可以和你的大姨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可诉讼到法院。你的姥姥和姥爷留下的房产你有一半的继承权。
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里有一个代位继承制度,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小女儿的儿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的,其地位相当于小女儿的地位。
离婚和抚养权的归属并不能否定小女儿与其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母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