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把保护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立法目的。任何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而正是有了立法目的,人们才会为制定这项立法而开展工作。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制定出针对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告诉社会成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可以怎么样行为,不得怎么样行为,以及应当或者必须怎么样行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必须为其立法目的服务。
劳动法律规范作为“实在法”的细胞,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横向展开,可以视为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以法律渊源的方式,纵向展开,可以视为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将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和劳动法的存在形式加以综合,就形成了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体系是立法者自觉对劳动法规范加以整理创造并使之系统化的结果。对于立法者来说,它具有主观性,但是从劳动法规范的产生上看,它来自于它所依存的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因而又具有客观性。因此,建立劳动法体系既不能凭借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不能是自发的客观反映,它应当体现主客观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