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属于建筑工地的临时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因公受伤,可以根据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建议口头约定工资由于没有字面合同,应该录音。
首先你可以找单位协商,由单位提供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协商不成,可以就事故伤害是否属工伤先申请仲裁,若仲裁结果是工伤,再做工伤鉴定,(当时医院诊疗的单据)以寻求相应的工伤待遇。
在该案中,你的工伤程度不大。建议协商解决。具体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用可以根据你诊疗单据和治愈期间的日期计算。
具体您可以参看以下的检查日报的报道。
检察日报 2015年5月9日
临时工在工地受伤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个项目,在项目开工时,我丈夫经人介绍到工地临时打工。不幸的是,我丈夫在工地干活时被物件砸伤。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为我丈夫申报工伤。等我们去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建设项目已经完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丈夫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 晏蓉
晏蓉读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是否完工,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另外,根据《意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可见,你丈夫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本报法律组
治疗费加务工费,务工费一般按平均工资算。是一个地区的平均工资,不是你的行业的。一般可以100一天
你让公司给你申请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