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26日已到期,一直没有续签,但您一直在公司工作,那么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必须在2010年3月25日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从2010年3月26日起需要向您支付双倍的工资。
2、公司一直没有给您上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属于违法,您可能随时提出离职,且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婚假是国家规定的,没有什么过意不去的。
3、综上,您现在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同时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3月25日-至今)的双倍工资。
4、建议,好合好散,最好双方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与职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补偿标准:1年工龄“换”1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了,只要职工没有犯过错,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单是基本工资,而包括一个月所有的现金收入)。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修改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过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言堂’,而今后,这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了,而一定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如果缺乏合理性,应该修改。”什么样的规章才算是“霸王规章”,有多少职工提出异议才算是“霸王规章”,在法律条款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应采取多数人认同的原则。
所有企业都应签劳动合同
解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直执行的是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而《劳动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而即将在明年元旦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包括民办研究单位、咨询中心等。
“这意味着除了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以外,其他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照此法签订劳动合同。”这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
●员工主动解约可不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则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若你是08年以后到公司工作的,则按你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到期,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员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续签订劳动合同就行了,即使没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该补偿。
首先第一点,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续不续签是你们双方的事情,只要其中有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那么你跟公司的劳务关系也就自动解除了,这时候你是有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报酬给你的,至于你觉得过意不去,那是你自己的是事情。
第二点,没买社保的话,那就没有其他什么的补偿了
1 合同到期不续签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到时间就可以走了
2 可以要求没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
3 要求补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