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 赔偿 为什么

2025-02-24 06: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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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A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换句话: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有过错才负责任,无过错即不负责任,这便是过错责任原则。

  2、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4、 过错推定

       由于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显然,过错推定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民法通则》第121、125、126条关于职务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工作场所致人损害就是采用过错推定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换句话: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

       3、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三,公平责任原则

  1、概念: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2、为何要规定此原则?

       有些事情,谈不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规定事实,亦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受害人无端遭受损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补偿,未免有失公平。因此又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是针对《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另一方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意见》第157条规定了在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存在的损失如何弥补的方法。这就是你所问的,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为何还要承担赔偿(严格讲是补偿)的责任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