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按照这个规定收取会费,提供增值服务属于经营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