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
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此,如果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办法为好。
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股票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确定股票分割日,通常是法院调取证券账户明细之日,或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的截止之日。
其次,法院会调查婚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截至分割日股票价值及资金余额。
再次,如果一方婚前即有股票的,法院会查明婚前股票账户是否存在婚后收益,如果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经营性管理,则婚前股票婚后收益应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共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婚后有投入操作的,婚前投入的股票价值以婚后抛出时的价值为计算标准,分割时考虑这部分占账户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几乎每一个离婚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 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股票,与债券、基金等都属于有价证券,都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 一是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起伏不定。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投资性财产,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价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分割时,只有充分考虑到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所以,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都是按照数量和比例来对股票等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 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
如果是证券公司股票账户里的股票,可以根据分割日当日的股票市值分割一半的股票或者等值股票价款。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获得股权可能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同意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如果股权被他人收购,则你可获得股票的折价款。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就可以了。
希望这个答案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