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在某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有委员建议增收互联网虚拟物品买卖税,如点卡/游戏币/道具什么的。马上遭各互联网ceo(特别是QQ的小马哥,他的Q币最赚钱了)反对,理由大致是个人虚拟物品的买卖本来就非法,因为破坏了游戏公平性和侵犯了知识产权,只有游戏运营商才有权推出虚拟物品,并有最终解释权,至于为什么,我猜虚拟物品也是知识产权吧,因为游戏本身就有知识产权。如果给虚拟物品收税,那就等于变相承认了个人虚拟物品的买卖。所以,我觉得虚拟物品买卖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但是虚拟物品本身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现在我国法律未对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进行保护,至于其他的虚拟物品也没有相关明确法律规定给予保护!
也就是说无保护!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