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自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扩展资料:
从1990年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以来,共有16.6万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选拔工作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聚焦“中国制造2025”“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和行业,突出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人选要有非公有制单位和县以下基层代表,并适当扩大占比。
参考来源:
百度百科--国务院特殊津贴
人民网--2018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放方法:
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国家和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享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被选拔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除可以得到国务院的一次性经济补贴以及地方相应的经济补助之外,将终身享受这一荣誉称号。
国家从1990年开始实施这一制度。从2002年开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一次。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1、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2、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3、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观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生活补助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自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